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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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教保服務機構 收退費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01374722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0430568000號令
修正第3.12.4附表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0530513500號令
修正名稱及第1.4.7.9.11條及第4條附表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0738375200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1036253500號令
修正全文及第
5 條附表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1334656700號令
修正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 教保服務機構 之收 退 費 事項 及公立幼兒
園收退費基準 並依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 第 九條第二項、
第 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三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保服務機構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準公共幼兒園。
(二)非營利幼兒園。
(三 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 。
(四 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 。
(五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 。
六 )前 五 目以外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以下簡稱
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四 條 教 保服務機構收取之學費、雜費及代辦代收費,其收
費及用途,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
目及用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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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第五條條 公立幼兒園之收費基準如附表。公立幼兒園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六條
第六條 公立幼兒園代辦費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但材料費、公立幼兒園代辦費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但材料費、
活動費及點心費如有結餘,除有活動費及點心費如有結餘,除有第十一條第七項所定逾新第十一條第七項所定逾新
臺幣十元臺幣十元應退還之情形外,得跨年度專款專用於幼兒相關應退還之情形外,得跨年度專款專用於幼兒相關
之教學活動、補充營養餐點、維護衛生安全或改善設施設之教學活動、補充營養餐點、維護衛生安全或改善設施設
備等項目,不以當學年度結餘為限。備等項目,不以當學年度結餘為限。
第七條
第七條 私立教保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服務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保服
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第八條 準公共準公共幼兒園及及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每一每一學學期期
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預先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預先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之以下之學學
費,且應於幼兒實際就讀費,且應於幼兒實際就讀當學期結束前當學期結束前全額抵全額抵扣扣學費。學費。 但但
就讀準公共幼兒園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子女而免就讀準公共幼兒園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子女而免
繳費用者,不得預收。繳費用者,不得預收。
前項預先收取之學費退費基準為前項預先收取之學費退費基準為教保服務教保服務起始起始日前三日前三
十日以前十日以前((含例假日含例假日))提出無法就提出無法就讀者讀者,,應應全額退費;教保全額退費;教保
服務起始日前二十九日以內服務起始日前二十九日以內((含例假日含例假日))始提出無法就讀始提出無法就讀
者者,不予退費。,不予退費。

第九九條條 幼兒中途入幼兒中途入園園者,者,公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幼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幼
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收費;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收費;
其他其他私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
一、學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全額收取。。
(
(二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二入園園者,收取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
(三三))逾學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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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費:依高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 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三、家長會費:依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 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辦理。
四、代辦費:按學期收費者,依幼兒就讀期收費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月數比率收收取。取。按月收費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月收費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其未滿一個月部分,依就讀日數一個月部分,依就讀日數比比率收取。收取。

第十十條條 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幼兒幼兒未入園未入園者者,,全額退費;中途離園全額退費;中途離園者者,,按幼兒當月就讀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私立教教保服務機構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理退費:
一、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全額退還。
(二)逾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依高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 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三、家長會費:依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 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辦理。
四、代辦費:按學期收費者,依就讀月數比率退還;按月收費者,依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率退還;已已製成成品者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不予退費。發還成品,不予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依前項規定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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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十一條條 幼兒請假連續達五個上課日以上幼兒請假連續達五個上課日以上,,並於事前辦妥請並於事前辦妥請
假假手續者手續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數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數
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
務機構應按連續請假日數比率務機構應按連續請假日數比率退還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
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前項情形,請假首日辦妥請假手續者,連續請假日數
前項情形,請假首日辦妥請假手續者,連續請假日數不含請假首日。不含請假首日。
因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事由強制停課
因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事由強制停課,,除公立幼兒園及除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連續停課日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連續停課日數比率數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外外,其餘項目不予退,其餘項目不予退費。費。
國定
國定假日假日及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以上者,及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以上者,扣扣除星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彈性放假日期六、星期日及彈性放假日之之外,其餘放假期間外,其餘放假期間,,公立幼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放假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日數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放假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不收取費用,並預先扣除;其他私立教保之比率核實計算不收取費用,並預先扣除;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比比率率預預先扣除,不得收取。先扣除,不得收取。
公立幼兒園
公立幼兒園午餐由所屬學校或其他學校供應者,午餐由所屬學校或其他學校供應者,得依得依學校午餐退費原則予以退學校午餐退費原則予以退費。費。
以次數
以次數計費之計費之延長延長照顧服務費照顧服務費及臨時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或過或過夜服務夜服務費費之收取或退費之收取或退費,準用第一項至第,準用第一項至第四四項規定。項規定。

自一百零九學年度起,公立幼兒園當學年度之材一百零九學年度起,公立幼兒園當學年度之材料料費費、活動費及點心費於學年度終日有每名幼兒結餘額度達新、活動費及點心費於學年度終日有每名幼兒結餘額度達新臺幣十元以臺幣十元以上者,應予退費。

第十二十二條條 前三條所定前三條所定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日數比之日數比率率,以,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連續請假、停課或放假之日數除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連續請假、停課或放假之日數除以教教保服務機構保服務機構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月數比月數比率率,以幼兒全,以幼兒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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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
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數計算;;其未滿一個月部分,依幼兒就讀日數比其未滿一個月部分,依幼兒就讀日數比率率計算。計算。
第十
第十三三條條 非營利非營利幼兒園幼兒園收退費,應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收退費,應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規定辦理。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收退費,應依職場互助式收退費,應依職場互助式
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原住民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互互助助教保服務中心收退費,應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收退費,應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
第十四四條條 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
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前將相關規定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前將相關規定公布教育部公布教育部有有關關網網站站。。
教保服務機構
教保服務機構應應於於註冊通知單及註冊通知單及繳費收據,繳費收據,註記收註記收退退費基準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及全學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並由園方及家長各收執一份園方及家長各收執一份。。
第十
第十五五條條 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逾本辦法收費逾本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等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等規定或報主管機關備查規定或報主管機關備查之項目或數額之項目或數額者,應立即退費。。
第十
第十六六條條 本辦法自本辦法自一百十一百十三三年八月一日年八月一日施行。
6
附表:高雄市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附表:高雄市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
(單位:新臺幣元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
項目
全/半
日制
收費基準
收費
期間
備註
一般
偏遠
特偏
學費
半日制
四千五百
四千五百
三千五百
三千五百
二千一百
二千一百
一學期
1.幼兒就學補助依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2.收費基準所稱之「偏遠」及「特偏」,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3.
3.收費係按月收取,
亦得採每學期一次 收取。
4.
4.本收費基準係收本收費基準係收費上限,可予以減費上限,可予以減收。收。
5.
5.材料費材料費、、活動費及活動費及點心費得支付其點心費得支付其他相關費用(含水他相關費用(含水電費)電費)。。
全日制
六千三百
六千三百
五千
五千
三千
三千

代辦辦費費
材料費
半日制
二百二十
二百二十
一個月
全日制
三百二十
三百二十
活動費
半日制
一百七十五
一百七十五
一個月
全日制
二百五十
二百五十
點心費
半日制
六百
六百
一個月
全日制
九百
九百
午餐費
依本府核定之市立國民小學午餐收費基準
一個月
交通費
依實際情形收費
延長及
延長及臨時照臨時照顧服務顧服務
依高雄市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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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收費費
保險費 依高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定辦理
家長會費
幼兒園設有家長會者,依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辦理